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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員工因逾病假期限而停薪者,於停薪後繼續患病在六個月內死亡時,得依
第五條之規定請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