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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稱心神喪失,係指神經受損傷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療者而言,所稱身體殘廢,係指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毀敗視能者。
二、毀敗聽能者。
三、毀敗語能者。
四、毀敗一肢及以上機能者。
五、毀敗其他重要機能者。
前項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應繳驗公務員保險醫院之診斷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