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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員工在本部所屬鹽務機構連續服務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於工人及職務有特殊性質之職員,得報請財政部核准酌予減低,但職員與工人均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員工已達第一項第一款年齡仍堪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服務機構得視事實需要報請財政部延長之,但至多以五年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