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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退休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受領退休金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三、破壞服務機構名譽或對服務機構有不利行為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