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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其撫卹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之離職金及依第三條規定核計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外,加發八個月薪給數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