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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 條
調差人員得照左列數目及份數支給調差津貼:
一、在本省內調動者,發給一份。
二、鄰省間調動者,發給一份半。(凡內地輪船火車可直達至鄰省服務地點者,以本省論)。
三、距離不滿二百公里間之調動,無論本省或鄰省,均發給半份。
四、調動路程通過一省以上者,發給二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