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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甲等人員出差,除區內短程隨時呈報備查外,應事先呈准鹽務總局辦理。奉准出差時,應將起程到達及回職日期,分別電報鹽務總局備查。甲乙等人員出差,必要時得攜帶公役一人,照支津貼。丙等及以下高級人員亦得依照辦理,但以交通不便旅行困難之地域為限,事先並應呈奉鹽務總局核准,其有時間性者,得由各區主管長官核准,仍報鹽務總局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