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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9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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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人員補實分左列三種:
一、初派補實:戊等及以下新派人員於試用三個月後,經該管長官考核其品行成績確屬優良者,可追溯自到差之日起補實。丁等及以上者,如其年終考績分數及格,得俟服務滿一年之最近季道補實,不予追溯。
二、升等補實:考試錄取升等或免試等,或丁等及以上人員升等,均須照前項上段規定試用三個月後,追溯自升充之日起補實(但事前已代理該缺在三個月以上者得免試用)。
三、代理補實:代理丁等及以下職缺在三個月以上,如屬品績優良,具備本規則第七十六條資格者,得由各區彙保升補,免予試用。
新派人員,須經補實後,方得享受一切待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