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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各區因事務繁要,奉准提高職缺,應以等級相當人員充任為原則,非因公務上特殊需要,經鹽務總局指定,或專案呈奉核准者,不得以原任或其他低級人員代理或升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