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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各區額定人員,如因事實需要,增添員缺,應將工作增加之具體情形,並附統計數字,如鹽斤之產運屯銷,款項之出入,或文件之收發等,開具清單,呈請鹽務總局核示,並應將前三年每年四季之數字,逐項開列,以資參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