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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應於履歷單登記其考取等級及種類),尚未擢升者,如考取職缺與現任職缺性質相同,得自考試之次月份起收支其本等最高級薪;如其性質不同者,應俟調充性質相同職缺之次月份起改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