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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參加某種職缺之升等考試,經已錄取,而欲再考其他職缺時,其已及格之科目,得予免試,但以科目主次要性相同或較高於本次應考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