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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人員對於鹽務有所建議,應開具真實姓名,呈請核辦;惟不得挾嫌妄訐,圖洩私忿。
同等職員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欲向該管長官陳述意見時,得會同簽字,聯名具呈,其非同等者,應各按等級聯名會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