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7 23:0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3 條
人員如因特別事故,如祖父母父母或配偶病重時,必須請假而本年內業已請過優待假及病事假各三十日,或照章無優待假可請時,得呈請鹽務總局給予特別假,如經審查請假緣由實屬必需者,假期內得支半薪,否則雖准給假,不得支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