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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日間空襲期中限制用電臨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力公司於獲得緊急警報後,應立即開始按照負荷情形,減少發電,至足
以供應防空警報器之甲種饋線及特准專線用戶供電線路之最高限電量外,
其餘線路得概予停止送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