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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電力機構得拒絕優待或取消優待:
一、用電戶與第三條規定之範圍不符。
二、用電場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三、拒絕電力機構用電優待付費調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