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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退休、撫卹及資遣等所需費用,應於年度用人費用預算中編列,預算不足支應者,准予覈實列支,其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退休金:由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給,如有不足,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
二、其他給與:均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