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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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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各機構約聘及約僱人員,其離職及給與有關事項依下列之規定:
一、定期契約期滿者,應即解聘僱,不發給任何離職給與。
二、不定期契約符合本辦法或勞基法退休條件者,得比照本辦法或依勞基法及勞退條例有關規定辦理退休。但約聘人員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三、因各機構原因提前解約者,得比照本辦法或依勞基法及勞退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但約聘人員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四、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比照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五、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者,比照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六、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者,比照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治療或補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