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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機構人員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由本部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有
關保險事項分別依照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
前項退休、撫卹、資遣及保險所需費用,均由各機構在其本身負擔能力暨
不超過用人費用規定範圍內列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