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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機構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核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受考人員得在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各機構提出申復,申復結果報請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