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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機構之各項收入新台幣部分應存入國內之商業銀行、專業銀行或外國銀
行在我國境內之分行,外幣部分應結售或存入中央銀行或其指定辦理外匯
業務之銀行;其因業務需要有酌量保留或轉存其他銀行之必要者,應報經
本部核轉中央銀行同意後辦理。
各機構之有價證券應由總機構集中管理。但如屬擔保性質或地方政府發行
之有價證券,得由總機構授權所屬分支機構管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