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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各機構委託銀行代理出納事務者,除簽訂代理契約外,應視需要訂定處理
程序,報經總經理核准後施行之;其分支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代辦收付契約
,應報經總管理處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