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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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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應將簽證執行經過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為專業技師製作圖樣、書表及編撰簽證報告之主要依據,其編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明列重要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及取得日期;其屬自行演算或判斷者,列示其計算經過之紀錄或註明判斷依據。
二、辦理現場查核者,應載明查核方法、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現場查核照片。
三、工作底稿內容相互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之頁次。
四、工作底稿應以有系統方法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五、工作底稿首頁應有技師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