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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新發、補發或換發各種許可書費,每張新臺幣五十元。但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許可使用人住址或許可使用土地標示變更,需換發許可書者,不予計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