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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補助對象取用水量一部或全部之實際用途,與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用水標的記載之農業用水不符,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該不符之取用水量所應繳交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予追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