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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水源特定區內鄉 (鎮、市) 公所應按年度擬訂協助地方建設計畫提報建設
小組審議。但情況緊急者,得由相關鄉 (鎮、市) 公所專案提請建設小組
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