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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8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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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連同工程計劃、經營計劃及有關文件向供水區域所在地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政府為之。經初審後分別轉報經濟部、內政部核辦;供水區域在直轄市內者,向直轄市政府申請之。
供水區域涉及臺灣省二個以上縣(市)政府管轄者,應逕向經濟部申請之。供水區域涉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者,應逕向內政部申請。但內政部得視實際情形洽請經濟部管轄或內政部指定直轄市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