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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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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自來水事業於專營權證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擬繼續經營該事業者,除公營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外,民營自來水事業應於專營權證有效期間屆滿之二年前,依第四條之程序為繼續經營及展延自來水法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之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