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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工程設施完成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自來水事業執照始得營業;其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自來水事業執照始得營業。
依水利法之規定,須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由水利主管機關查驗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