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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 12 條
前條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原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
機關認為有貽害水質水量者,得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
、改善或改變使用。其所受之損失,由自來水事業補償之。
前項補償金額,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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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