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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開發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