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22: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水利會經核定之災害修復工程,其設計初稿、工程發包、驗收決算等作
業,應依照「台灣省農田水利會工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各件修復工程除特殊原因報准外,應於翌年五月底以前全部辦理完成並決
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