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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水庫各灌區公私埤圳灌溉土地之用水,均由各該地區設立之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向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北水局) 提
出灌溉配水申請。
前項配水申請,石門大圳灌區由石門水利會辦理。桃園大圳灌區、光復圳
灌區及下游灌區由桃園水利會辦理。石門、桃園兩大圳進水口及下游灌區
放水閘門之操作維護事宜,由北水局負責辦理,水利會得派員駐守或流動
觀察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