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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水庫之運用,應協調各功能需要,以獲致各大綜合效益,並以年用法為
基準,即自每年洪水期後,蓄水滿庫,經一年蓄放,至次年洪水期後復歸
滿庫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