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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每年六月至十月底間,石門發電廠應按下游公共給水及灌溉需要之水量發
電。水位超出規線上限時,應視實際情形儘量增加發電。水位低於嚴重下
限時,應嚴格依照公共給水及灌溉需要水量發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