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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灌溉運用期內,遇有緊急事件發生而影響灌溉運用時,應由北水局與水利
會雙方事先指定第一、二、三全權負責人各三人及電話號碼,以便聯絡處
理。
處理前項緊急事件如用電話聯絡時,應先作成電話紀錄,並於二十四小時
內補正式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