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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 (以下簡稱工程費) 以該水庫灌溉區域內受益土地之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徵收對象。
前項所稱受益土地以北港溪以南,二仁溪以北之嘉南農田水利會灌溉事業
區為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