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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水庫有效蓄水量在上限以下洩放水量時,不得使東口導水堰溢流。但逾
上限者,除烏山頭水庫已滿或特殊情況洩放水量無法進入烏山頭水庫時,
得在東口導水堰溢流。本水庫之放水應維持烏山頭水庫之水位在標高四十
五公尺以上,並應防止溢流。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