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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縣 (市) 管理機關應沿堤防於每一鄉 (鎮、市、區) 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
藏所一處以上,中央管河川之地點由縣 (市) 管理機關會同水利處所屬河
川局查勘決定。
前項儲藏所應備之搶險工具、材枓及其他用品,應由管理機關摘要購置,
分發鄉 (鎮、市、區) 公所妥為保管,並列入交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