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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防汛期間鄉 (鎮、市、區) 公所,應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察轄內河川,
發現河防建造物有破裂、損毀等情事,應迅即報請鄉 (鎮、市、區) 公所
轉權責單位修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