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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新設水路不得妨礙原有引水蓄水或排水系統。其水路用地,工程設施及變
更水路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水路變更及工程設施應報請管理機構監督辦理,非經驗收,原水路不
得廢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