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09: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於水利建造物遭受其設計標準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等
侵襲時,應立即辦理特別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檢查項目應於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內分別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