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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造物,係指與公眾防洪有關之下列建造物:
一、防水建造物:指堤防、防洪牆、丁壩、護岸、防潮閘門及河、海堤等
水利設施。
二、引水建造物:指取水系統、輸水渠道等水利設施。
三、洩水建造物:指排水、洩洪、水閘門等水利設施。
四、其他建造物:抽水站、防洪閘門等水利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