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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蓄水庫管理機關 (構) 應辦理下列安全檢查:
一、依照蓄水庫運用及維護手冊之規定辦理平時檢查及特別檢查,並均應
保留詳細紀錄。紀錄格式由蓄水庫管理機關 (構) 訂之。
二、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蓄水庫、水埧安全檢查表辦理每年一次之定
期性檢查,其檢查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若蓄水庫興辦機關 (
構) 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其蓄水庫、水埧安全檢查結果應報直
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