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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蓄水庫遭受地震、洪水、豪雨、山崩等侵襲,超過一定程度時,應立即辦
理特別檢查。其程度應視蓄水庫之設計條件,於蓄水庫運用及維護手冊內
分別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