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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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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 63 條
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辦理水權費徵收,於徵收期間,應辦之展限或變更或消滅登記,其尚未辦理或辦理未竣者,其當期水權費,仍按原水權狀記載之引用水量徵收,俟登記完成後下期徵收時,始按新登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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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