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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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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主管機關審核川流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引水地點之水文測驗所得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
前項所稱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指引水地點之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水量,並由主管機關每五年檢核更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