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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 33 條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應即審查並派員履勘,如有不合程式或申請登記時已發生訴訟,或顯已有爭執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俟訴訟或爭執終了後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