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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 19-1 條
水權人交換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引水量者,應由雙方訂定換水契約,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但交換使用時間超過三年者,應由雙方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