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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憑證,申請人應以電子或紙本方式向憑證中心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憑證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發電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憑證中心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